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 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就地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
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就地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89)国税地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文《关于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交库办法。现通知如下:
经向国家物资储备局了解,此项资金是由各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处)所属的仓库,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按2.5%比例收取后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函已明确,这部分更新改造资金从1988年1月1日起按总额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考虑到1988年收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已全部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可由国家物资储备局集中在北京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9年1月1日起,改由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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