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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 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35号
  • 【发布日期】1995-08-29
  • 【生效日期】199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 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
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8月29日证监发审字[1995]35号)

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证委办(1993)13号《关于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审批意见》、1995年7月24日《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1,702,217股普通股。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确定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2月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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