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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327号
  • 【发布日期】2003-03-27
  • 【生效日期】2003-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7号)



2003年3月27日


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

二、关于企业端软件的推广应用原则

(一)总局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测试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有关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共21户)。纳税人所选择的企业端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或者仍按现在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不得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三、关于税务端软件税务端软件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发,并下发到各地,请注意作好与当地企业端软件的衔接。税务端软件将分两步实施:(一)2003年4月中旬,对现有单机版认证子系统进行升级。系统升级后,既支持目前方式的扫描认证,也能够接收企业报盘方式,暂不能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二)6月上旬,将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升级到网络版,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具体升级时间和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

附件:总局评测合格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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