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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 【发布日期】2003-09-18
  • 【生效日期】2003-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 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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