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随着保险业务的深入开展,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除收取保险费收入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如代理手续费、收入理赔及追偿手续费等等,对这些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但考虑到营业税征收的一般原则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保险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免征营业税。
二、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暂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所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改按下列办法计算征收营业税:每年一月--十一月份的营业税按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征收营业税;年终决算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新的决算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当年应征收的营业税税款总额,扣除一月--十一月份已纳税款,其差额部分为十二月份应征或应退的税款。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