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 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
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云检发字第8号文“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请示”收悉。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三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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