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 的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债务利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
的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债务利息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法〔19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全部承接了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的债权债务。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的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债务利息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的原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债务利息计付问题,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7〕421号、银银管〔1997〕46号、银复〔1998〕350号所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对私人存款和境内法人机构1994年8月1日之前的存款,扣除已提利差后,按同期银行法定利率计付至1996年12月31日(存期内按定期利率计算,以后按活期利率计算);对境内法人机构1994年8月1日以后的债务不支付利息,并要扣除已付的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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