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7-02
- 【生效日期】1985-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
去冬以来,一些地区制造和倒卖冒牌商品的活动猖獗。目前,冒牌商品已从手表、自行车等蔓延到电视机、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许多企业大量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据了解,全年五十一家手表厂和手表元件厂通过各种渠道向浙江省温州市销售残次手表零件,使这个地区成了冒牌手表的集散地,甚至出现了贩卖废次手表零件和组装冒牌手表的“专业村”。销售残次自行车零部件的情况也很严重。上海自行车厂去年一次就向江苏省启东县销售20万元的残次零部件。天津自行车厂去年八至十二月销售残次零部件近万套,销售总额138万余元。河北省平乡、广宗两县组装倒卖冒牌自行车活动相当猖獗,查出的自行车残次零部件是由全国十几家专业自行车厂生产的。冒牌电视机也是用废旧元器件组装的。如有的冒牌“昆仑”电视机,是用北京东风电视机厂自己出售的带有“昆仑”商标标识的废件组装的。该厂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三年底,共出售废型机频道面版3,200多块。废纸箱3,400多个,说明书、线路图577份。有些商标印制单位违法销售废次商标标识。如北京商标印刷一厂,自一九八三年三月至一九八四年五月,擅自将废次商标标识25,600多公斤卖给本市及河北省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利12,400余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生产企业大量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为不法分子制造和倒卖冒牌商品提供了条件,助长了经济领域的新的不正之风,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打击违法分子,促使企业正当经营,真正从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必须坚决制止企业出售残次零部件、废次商标标识和冒牌商品。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各级经委和有关部门要针对上述问题,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督促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更多更好的商品,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而绝不能搞歪门邪道,抛售残次零部件或废次商标标识等牟取非法利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 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残次零部件,必须严格按照废品回收渠道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商业企业不得收购或代销。废品回收部门收购的残次零部件,只能按有关规定作为废材料处理,不许再流入市场。违者,销售残次零部件的收入全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严重者并处以罚款。
三、 企业生产的副品零件,可按国家标准中的对应级别,降级使用,但必须打上明显的副品标记或标明对应等级,商物价部门定价后方得销售。
四、 企业不准自行销售本企业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罚款。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五、 商标印制单位生产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彻底销毁。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的单位或个人,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处以其非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和修理业单位经营零部件业务都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照,并严格遵守企业经营范围,不准擅自组装成品出售或大量转手倒卖。
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冒牌商品原则上要就地销毁;对少数确有使用价值的冒牌商品,必须按《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消除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标识,经有关部门检验,按质作后方可出售。消除冒牌商品标识的技术处理工作,可委托工业部门安排,委托部门应付给处理费。
八、 上述各款规定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上缴国库。
各级经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进行干预。工业、商业、邮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务使上述措施得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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