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1985年9月12日)
(国气科字〔1985〕第047号)
为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速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实现气象业务现代化的先导。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提高气象业务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建国以来,我国气象科学技术人员,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在发展气象科学技术和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别是在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能力和服务能力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长期形成的气象科研体制也存在着一些弊病,主要表现在:气象科研与业务、服务之间存在着脱节现象;管理职能薄弱,管理体系不健全;科技人员不肥合理流动;科研单位内部缺乏合理的奖惩制度和明确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度,普遍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等。这些弊病不利于气象科研工作面向气象业务和经济建设,不利于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业务、生产能力,束缚了科技人员的智慧和创造才能的发挥,使气象科研工作难以适应气象业务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气象科研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
当前,气象科研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采取积极措施,使科研紧密围绕气象现代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改革对气象科研机构的拨款制度,按照不同类型气象科研活动的特点,实行科研课题经费的分类管理;加强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对科研工作的管理;扩大研究单位的自主权;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使气象科研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气象科研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气象业务和经济建设。促进气象工作的发展。
(二)
根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气象科研工作必须贯彻面向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为此,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要根据全国和省级气象业务现代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在深入调查国民经济各部门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气象科研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结合可能投入的研究力量、经费和物资条件,确定科研项目,采取定期(2年)或不定期地发布气象科研项目指南,把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的注意力吸引到这方面来。
2.新上的近期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要征得业务部门同意,要有明确的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有责任向科研部门提出业务上需要而又有可能的研究项目。鼓励业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科研管理部门)与研究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3.调整科研课题的组织结构,提倡和发展在建制不变条件下的科研、业务、教学、生产的联合,以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成为业务、生产能力。
4.除规律性研究项目外,凡是面向气象业务建设的近期科研项目,必须达到业务化(尽量实现客观化、自动化、软件化)才能结束。
5.对某些新开辟的业务性科研项目,在科研机构人力、物力得到充实加强条件下,可将部分人力、设备连同科研成果一道转入业务实体。
6.要从经费、人力等方面加强从科研成果到业务、生产使用之间的研究;要把近期能够取得效益的课题作为投资重点。
7.积极接受委托研究任务,尽力满足经济部门对气象科研工作的特殊需要。
8.为鼓励气象科技人员更好地面向气象业务和经济建设,设立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优先奖励已经获得重大经济(社会、业务、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奖励经费从两级事业费中列报,奖金不记入单位奖金总额。
9.气象科研工作在保证气象业务建设和经济建设需要的情况下,要适当加强气象规律性、基础性的研究,以便气象科学技术得以持续地向纵深发展。在科研经费方面要有合适的比例并予以保障。在气象规律性和基础性的研究方面,高等院校是一支重要力量,要特别注意发挥他们在这方面的作用,为奖励规律性、基础性的优秀气象科研成果,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气象科学奖实行延迟型评奖办法,每3年评审1次。奖励经费在国家气象局事业费中列报,奖金不记入单位奖金总额。
(三)
改革科研机构的拨款制度。在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科研事业经费包干和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拨款制度。今后,在一定时期内,气象科研经费应以高于气象部门事业费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
科研事业经费包干,是指对气象科研单位的人员工资、公务费、办公费等,以及图书、情报、标准、计量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这类经费拨至科研单位掌握,其来源由国家拨给气象部门的科研事业费支付。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经费仍按现行规定的渠道解决。
气象科研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拨给的重大专项科研经费、科技三项经费和气象部门投资的科研项目经费(推广费除外)。这类经费拨至科研管理部门掌握。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以下3种不同形式的拨款方式:
1.责任合同:主要适用于纵向指令性计划的科研项目和推广项目。它以指定承担单位(经方案论证)或招标选定承担单位的方式进行。责任合同设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两级管理。
2.科学基金:主要适用于气象科研中基础性、规律性的研究项目。实行面向全国,单位(或个人)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基金主要供气象部门内部的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或个人)申请,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个人)也可申请。基金只设国家气象局一级管理。
3.偿还合同:主要适用于垫支横向可取得经济效益的应用性、开发性气象科研项目,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后要部分或全部偿还垫支的科研经费。有条件的应用气象科研单位,通过偿还合同可逐步发展成为气象科研生产经营性的经济实体。偿还合同设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两级管理。
气象科研单位接受外部门委托的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采取签订技术合同的办法。合同的有关事项由供需双方议定。
气象业务机构所需科研经费,除可申报国家、气象部门、省级气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点科研项目外,经常性开发研究工作由本单位划出一定比例的事业费开支。上级主管部门要把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增加经济、社会、业务、生态效益作为考核气象业务单位的重要指标。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拓气象技术市场。对于能够进入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积极发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在气象部门内部则实行技术成果的优惠转让和服务。
关于收入分配。气象科研单位的纯收入,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核定科研单位的分成比例和各种基金比例。收益分配要贯彻国家得大头、集体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使分配差别不要过于悬殊。
(四)
加强科研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健全气象科研管理体系。全国气象科研工作设国家气象局和各地方、各直属单位两级管理。国家气象局主要管理国家及气象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归口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各直属单位的气象科研与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主要管理本地区、本单位的科研任务,协助国家气象局管理国家及气象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地、市气象单位在业务管理机构中设科教管理人员。两级气象科研管理机构都应做到在大的方向管住、小的方面放开,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制定政策;组织开题论证,招标择优;反馈信息,协调发展。为此,要加强以下宏观管理职能:
1.改革项目管理工作。组织调研国内外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动态,预测发展趋势,并根据国家、气象部门、地方和气象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所管范围的科研规划和计划;选定重点科研项目;安排优先支持顺序;研讨确定各类不同性质、不同专业科研经费的合理比例;运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
2.加强科研管理基础建设工作。组织气象科研管理人员学习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研究气象科学技术发展规律,按客观规律管理科研工作;建立信息网络,扩大信息来源,提高信息处理效能。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科研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4.加强科研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科研统计工作在体制改革、人员调配、经济投资、机构布局、设备购置等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促进提高科研工作效益。
5.加强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要做到成果推广工作的管理、组织、经费三落实。科研和业务管理部门要共同制定新成果的推广计划。示范性推广以科研及科研管理部门为主;应用推广以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为主。适宜有偿转让的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推广;不宜有偿转让的成果(如天气预报方法、统一的气象软件、专用仪器设备等)要由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对有推广价值者组织推广。推广经费在气象事业费或设备购置费中列报。
6.加强成果评价和反馈工作。及时、公正、客观地评价气象科研成果是加速气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要组织收集、统计、分析成果的效益、水平和经验教训并及时反馈,以用于修正科研计划和投资安排。
7.成立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评审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评审气象科研规划和重大项目;评审气象科技奖励成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气象科技咨询、参谋工作。与此同时,各气象业务、科研、教学单位,也要成立本单位相应的学术委员会。
(五)
对气象科研单位的领导体制、人事管理办法、奖励制度作如下改革:
1.改革气象科研单位的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院(所)长由院(所)长提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或聘任。院(所)长对院(所)的行政、科研管理负全面责任,在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有权任免院(所)的中层干部,有权决定计划、人事、财务、物资等事项。院(所)长实行任期制,正、副院长任期4年,正、副所长任期3年,可以连任,对不称职者上级可予以免职。
在气象科研单位内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上的咨询、参谋、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
扩大课题组自主权,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对课题研究负有技术、经济责任;在合同和计划内,有人员选用权和经费支配权。
2.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在定编定员允许范围内,科研单位的人员将逐步试行聘任制。科研单位有权聘任和解聘,受聘人有权应聘和辞聘。聘约双方应严格信守聘约。解聘或辞聘须在半年前提出通知对方。辞聘或解聘后,科技人员要遵守有关纪律,维护原单位的技术权益。鼓励科技人员到边远气象科研单位受聘;鼓励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聘到外单位兼职,也可以在本单位兼做额外工作并给予适当劳务报酬;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的高级气象科技人员相互兼职。
待聘人员,应由人事部门统一调配,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其中,一部分有发展前途的可离职进修;一部分要帮助介绍工作(也可自行联系或自谋职业);少数待聘而又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人员,应酌情减发部分工资。
3.除国家和部门的有关科研奖励之外,科研单位可以利用本单位的奖励基金建立奖励制度,以鼓励气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
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逐步推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各直属单位要加强本地区、本单位气象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领导,以使气象科研体制改革正常、顺利、深入地开展。
1985年下半年,要先清理现有科研课题和经费,有的要提前结束,有的要调整。1985年底公布1986年的研究项目指南。各气象科研单位的改革办法要在1985年底以前提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986年新上的课题一律按新的管理办法试行。
气象科研体制改革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对于没有实行气象事业费包干和其他类型的试点单位,仍可继续进行试点,并应认真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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