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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检检联[1999]400号
  • 【发布日期】1999-12-24
  • 【生效日期】2000-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9〕400号1999年12月24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将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继续做好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货物报关前,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报检通关程序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目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样式另文下达。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目录》外的,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2025”、“2225”和“0513”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及物品,海关在验凭原监管证件的基础上,加验《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五、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要相互加强联系。进口地海关依据有关对进口货物的审价法规实行审价;负责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完成的鉴定项目,鉴定价与报关价格相关较大的,要及时将鉴定结果寄送进口地海关审价、征税部门,供海关复核价格时参考,防止少报、漏报和伪报价格,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国检务联〔1997〕347号)及原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税司联合发文(检务鉴联〔1998〕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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