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经农[1986]59号
- 【发布日期】1986-01-31
- 【生效日期】1986-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经农[1986]59号
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经农[1986]59号
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乡镇企业也要抓产品质量” 的指示精神, 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原则批准,现印发试行。请你们将试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发展,涌现出一批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信誉的企业,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质量;有些企业缺乏最基本的质量保证条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少数企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甚至假冒名牌,或继续生产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这种情况,如果不认真对待,就可能动摇人民群众对工业产品的信任感,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各级经委、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使乡镇企业进一步稳定、健康地发展。
一、 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兴办乡镇工业企业,一定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前进,减少盲目性。所有乡镇企业都必须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并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督促。
要集中力量抓好乡(镇)一级的工业企业和村办的骨干工业企业。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以产品质量为中心,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产品质量在责任制中要有明确的规定,严格奖惩制度。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二)每个企业都要建立由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质量检验机构或配备专人, 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根据产品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器具, 特别是工艺过程控制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检测器具的精确、有效和正确使用;(四)抓好职工的全员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五)建立折旧基金制度,并逐步提高折旧率,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在更新改造中,要特别注意质量检测手段的更新和配套。我们要求乡镇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一部分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村以下的工业企业,主要是加强质量监督,严禁“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上市。
三、 乡镇工业企业要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 , 根据 “五不准”的原则,即:(一)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 (二)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三)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四)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 一律不
准生产; (五)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假冒名牌。当前,乡镇企
业要突出抓好“三不准”,即:一不准不合格产品出厂,二不准生产和销售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三不准弄虚作假。对已出厂的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出厂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四、 对乡镇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在各级经委和各级标准部门组织下,实行行业管理部门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要进行检查督促,改变过去只管国营和“大集体”,不管乡镇工业企业的状况。第一步,可以先从国营工业企业和乡镇工业企业都生产的产品做起。组织全行业的质量评比和检查,必须包括乡镇工业企业。凡是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对乡镇企业产品质量要一视同仁。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抓好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及时发给生产许可证;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企业,要限期达到。
国家授权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性产品质量抽查,必须包括乡镇工业企业的产品。检查出来的问题,由各地政府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五、 对生产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消费品的乡镇工业企业进行整顿。一九八六年,请各地经委牵头,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 对生产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消
费品, 特别是生产食品、药品、电器、压力容器、计量器具、 机动车辆等有关人身健康、 安全的乡镇工业企业,按照国家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规,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整顿。对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生产条件、缺乏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生产合格产品要求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及时转产。
今后,对新开办的乡镇工业企业,特别是加工企业的开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企业登记要求的,才能批准开业。新产品和企业第一次批量生产产品的开发, 要组织产品鉴定, 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才能投产;未经鉴定的产品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准生产,不准投放市场。
六、 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国工业企业中普及推广的全面质量管理,是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科学方法,也适用于乡镇工业企业。各地要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工业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推广。推广全面质量管理,要注意从乡镇企业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照套,防止形式主义。
七、 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指导和扶持。各地经委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提高乡镇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列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除了对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外,还要主动向它们提供服务,如:提供产品技术标准,技术信息,帮助企业进行诊断,接受技术咨询和计量检测任务等。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面向全社会,为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提供服务; 根据实际需要,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县一级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利用现有企业的检验手段,逐步建立质量监督检测网,就近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营大工业要发挥各自的技术、人才优势,开展非盈利性技术服务, 在自愿互利
的基础上, 帮助乡镇工业企业改进产品设计,革新生产工艺,更新技术设备,改
善经营管理。
国家在进一步办好物资交易中心的同时,对生产国家、部门、省优质产品,有关人身安全的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乡镇工业企业所需的国家统配原材料,物资部门在供应上给予照顾,专项供应。
为了尽快改变乡镇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现状,教育、科研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抓好人才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兴办一些职工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要适当分配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作。
八、 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对城市集体企业(包括商业联营企业、街道企业、校办工厂、国营企业的知青点和劳动服务公司等)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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