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商标事宜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商标事宜的复函
(1986年3月20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2月26日来函。
现答复如下:商标注册人由于关、停、并、转等原因,不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立即填写注销注册商标申请书,并连同商标注册证一起,报送我局办理注销手续。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督促办理此项手续。商标注册证已经遗失的,由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附笺说明。商标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由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填写注销注册商标申请书,并附送商标注册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连同商标注册证一起,报送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附: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来函。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在商标验证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有些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由于关、停、并、转等因素,已不存在,原有的印签及商标注册证也查找不到。
对上述这些注册商标,是否可由核转的工商部门附笺说明予以申请注销?请予答复。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
198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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