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 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8-23
  • 【生效日期】1986-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 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
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

(1986年8月23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你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期间能否担任国营工厂厂长的请示知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共同研究,一致认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