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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 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6-15
  • 【生效日期】198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 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
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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