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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转发省劳动 厅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 关政策措施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内发[1992]4号
  • 【发布日期】1992-01-24
  • 【生效日期】1992-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转发省劳动 厅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 关政策措施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转发省劳动
厅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
关政策措施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内发<1992>4号)

各司局:
根据部领导批示,现将湖南省劳动厅厅长谷新珊同志给阮部长的信和湖南省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阅。
谷厅长的信和湖南省政府的一号文件,从一个地区反映了“全国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我们应该抓住有利时机,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抓好“两会”精神的落实。并注重总结推广各地的经验,积极推进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

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搞好国营
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2>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

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最近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作会议精神,使我省劳动工作为促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我们制订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企业法》,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
1.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和中办发<1983>2号文件精神,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硬性规定企业对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进一步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与全体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在企业内部打破原有的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身份界限。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人被聘可以做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落聘后可以做工人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
3.搞好优化劳动组合,加强生产第一线。要实行经常化、制度化、动态化的优化劳动组合,把优化劳动组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内部管理达标升级、定员定额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条件的企业,都要进行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4.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企业的富余人员,以企业自我消化为主,社会调节为辅。除企业开辟新的生产、生活服务和厂内培训、厂内待业等门路自行消化以外,劳动部门要积极进行企业、行业之间的余缺调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对老、弱、病、残等难以适应本岗位工作但尚未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实行厂内退养,按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费,到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对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长假,休长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月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5.对大中型企业的劳动计划安排给予必要的倾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下达招工指标。各地州市劳动局可按不超过本地职工总数1%的自然减员指标在年初预安排。
6.对经省劳动厅批准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职工人数增长同经济效益增长挂钩的企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招收工人。企业在劳动部门批准的年度劳动计划内,可自行确定招工时间、招工人数、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招工条件,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7.经批准试行职工人数增长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其劳动计划在不超过“挂钩”浮动比例内,可自行确定。
8.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待业的职工重新就业时,不受年龄限制,只要生产单位需要,劳动部门可随时办理招用手续,在各地州市的劳动计划内予以承认。
9.企业原则上应执行“先本地、后外地”的招工原则,但对在本地区招工难的企业,经批准可跨地州市招收,也可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平衡调剂。企业招用临时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后即可招用,其中招收农民工的,按照国务院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扶持大中型企业办好劳动服务企业,做好其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11.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依法处理职工或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辞职时,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属于劳动争议问题的,由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应及时向劳动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进行待业登记;各级待业保险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待业保险金,并努力做好就业训练和安置就业。

二、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分配
12.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坚持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上下浮动。工效挂钩要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考核企业投入产出效益,鼓励固定资产增值;改变单一指标挂钩办法,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对一些实行环比法有困难的企业,报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批准,可改环比为定比或限额环比法;缓解国民收入向个人倾斜的状况,切实体现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未经考核的,不得提取效益工资,对质量指标完不成计划的,要按未完成比例核减工资基数;凡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增发奖金和效益工资;产品无销路或经营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
13.根据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兼顾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进一步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在保证国家多得、企业多留的前提下,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在职工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前提下,可合理拉开职工收入差距。无论实行哪一种工资分配形式,都要按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
14.尚未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要对现行岗位津贴进行适当调整,内部分配适当向一线职工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向科研开发、产品销售等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15.着手改革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挂起钩来。认真搞好岗位测评和考核,合理体现劳动岗位和生产技能的差别,克服平均主义,真正做到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岗位的工资,是哪级技术水平就拿哪级技能工资。

三、加强职工培训,为企业培养合格劳动者
16.严格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企业招用新工人的“入口关”,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技术素质。企业今后从社会上招用技术工人,要首先从有城镇户口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技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学员以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按专业对口择优招收。同时扩大就业前技术等级考核,逐步将技能考试的范围由技校毕业生扩大到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和通过就业前培训的毕业生,变招工单纯考文化为考文化和专业理论、技术操作相结合,主要凭技术等级高低对口择优录用。
17.认真贯彻落实《 工人考核条例》,对所有职工进行岗位、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并继续做好技师评聘工作。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和《技师证书》,作为职工上岗和晋升工资的依据。工人要晋升技术等级,必须经过培训,并使考核、使用、待遇紧密结合,鼓励职工在职学习,岗位成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积极进行高级工培训,培养企业的高技术人才。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
18.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步伐。力争1992年实现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同时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的办法,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大中型企业的劳动服务企业职工,一律纳入劳动部门的社会统筹。同时积极进行市、县和行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试点。
20.提高统筹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推行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银行、信用社代发退休费的办法,以减轻企业负担并保障退休费用按时足额发放。
21.扩大待业救济范围,将享受待业保险的对象从原来的企业宣告破产、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而待业的4种人,扩大到被企业辞退的富余人员,以及被除名、开除的职工。

五、帮助企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22.各级劳动行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业务指导,在不违背安全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获取许可证等主动提供服务;对有关业务咨询、设计审查等,及时予以办理;对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加快审批验收速度。

六、提高认识、转变职能,为搞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服务
23.各级劳动部门要用中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在今后的劳动工作中,把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问题,提到突出的位置上来;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化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并抓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主动服务基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招工审批、劳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一个窗口”服务;用足够的时间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湖南省劳动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湖南省劳动厅厅长谷新珊同志给阮崇武部长的信

阮部长:您好!
这次全国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经验交流大会和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开得非常成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主管省长第一次参加以劳动部为主召开的这样大会,省政府领导对劳动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亲身的体会。“两会”以后,我按主管省长指示,起草并为主在新年之后(元月二日)召开的省长常务会议上,汇报了全国两会精神,省政府非常重视,陈邦柱省长主持会议,并做出决定: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拟于三月上旬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企业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大会,传达全国会议精神,交流各地经验,布置下一步企业三大制度配套、深化改革事宜,省政府领导将出席大会并讲话。届时,热烈欢迎阮部长和其他部、局领导亲临湖南指导。
另,我厅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劳动部和省政府指示,制定了《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23条政策措施》,现已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以92年1号文件转发全省,现呈上,请您阅示。

谢谢

敬礼
湖南省劳动厅 谷新珊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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