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 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
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
外交部领事司:
(87)民他字第43号)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 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 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 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
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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