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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243号
  • 【发布日期】1990-08-06
  • 【生效日期】1990-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工商[199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我局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有了共同的依据,逐步走上了正轨。但在具体执行中掌握不一,致使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有的登记主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擅自核准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称;有的经济组织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一些非法经济组织也自定名称,招摇撞骗,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我局正在制订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新规定颁布施行前,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重新核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新的规定公布之前,仍应严格依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如果在执行中有不明确之处,应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明确后方可执行。

二、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冠以“国际”字样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均含外商投资企业),其名称必须经我局核准,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有改动或变更,也必须报我局核准。

三、现已登记注册的名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凡名称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论以前是否经过我局核准,一律进行一次清理并重新核准登记。清理的要求如下:
1、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属于上述情况的企业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今年八月底前报送我局企业登记司(我局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明传电报已要求上报)。所报内容和材料有:
(1)企业名称名单表,表中列出: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日期、是否经我局核准(填是或否),该表要署名汇总制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并盖汇总单位公章;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凡经我局核准的,附上我局核准函件的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辖市以及直辖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登记主管机关以外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今年九月十五日前报送我局企业登记司,所报内容和材料同上。

四、我局接到上报名单后进行重新核准,并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凡在上述名单中没有的和未经我局核准的属于本通知第二项所列的企业名称,均为非法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依法查处。此项工作完成后,我局将负责全国范围内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冠以“国际”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查询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所管辖区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

六、审核企业名称是一项重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务必在八月底前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0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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