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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12-11
  • 【生效日期】1987-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地方人员犯罪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由地方法院办理为妥。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我省有的法院在对历史老案的复查中,遇到一些原属部队军法处(已撤销)判处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判刑前是地方人员,当时由地方公安机关逮捕起诉,交部队军法处判刑。对这类案件复查的管辖问题,我院与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有不同意见。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应当由地方法院受理。我院认为:凡属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不论被告人判刑时属部队人员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原起诉机关是部队还是地方公安机关,现申诉复查,均应当由军事法院受理,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凡由军事法院改判的案件,其善后工作理应由军事法院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地方法院可积极协助。
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请示复。

198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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