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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文件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厅字(87)第1538号
  • 【发布日期】1987-12-29
  • 【生效日期】1987-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文件

文化部文件

(文厅字(87)第1538号)
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精神,文化部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的意见后,又召开了“北方片”、“南方片”两次讨论会,请部业务局及十六个省市的有关人员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文化部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 化 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限于文化系统自然科学范畴,包括:1、应用于文化系统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新成果;3、在科技管理、情报、标准及成果推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4、在对引进设备和技术中消化、吸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是有很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2、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一定要有充分的论据,并经实际应用证明是有显著效果的。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很大成绩的。
4、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很大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5、在制定科技标准及情报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

第五条 评审标准:
1、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一等科技进步奖;
2、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二等科技进步奖;
3、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4、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

第六条 设立文化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登记等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并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四等奖项目和评定科技管理、成果推广等项目。

第七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1、凡申报的项目,均由文化部主管业务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先行评审,凡评上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2、文化系统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其他研究单位不得单独上报;
3、文化系统和其他系统共同研制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不属于文化系统,则按第一研究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门不予受理;
4、受文化部门委托的或由文化部门组织鉴定的非文化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委托单位及负责鉴定单位评审上报。

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年限评审,目前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在中国文化报上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并由文化部负责处理;如无异议,即行颁奖。

第九条 对获奖项目的研究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研究人员授予奖励证书,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条 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文化部奖励基金中列支;地方文化厅(局)级科技奖励办法可参照文化部奖励办法自行制订,奖金由地方文化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如一旦发现,要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文化部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颁发的文化部科技成果奖励暂行条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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