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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函无委(1993)226号文
  • 【发布日期】1993-04-15
  • 【生效日期】1993-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交函无委(1993)226号文)

第一条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是交通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交通专用通信网的统一和畅通,充分发挥交通移动通信的作用,有效地利用800MHz频率资源,切实加强无线电通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申请使用800MHz集群移动通信频率,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部无委办)根据全国交通系统800MHz频率规划,负责审批交通系统各部门设台申请,核配工作频点。

第四条 各申请单位应根据全国交通通信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本地区800MHz集群系统的建设布局。

第五条 交通专用集群通信的设台申请,统一由部无委办办理。申请单位应提交设台和使用频率的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所设台台址、功率大小、覆盖范围、业务量、建设期限及效益分析等。经批准后到地方无委办理设台手续。

第六条 设置800MHz集群通信系统台站,其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通信技术体制及进入交通专用通信网联网工作的入网要求,设备选型需经部无委办同意。

第七条 各设台单位在交通专用800MHz频率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也可向地方无委申请使用其它800MHz频率,并报部无委办备案。

第八条 频率使用应贯彻有偿占用的原则。

第九条 部无委办根据频率使用情况,对已指配的800MHz频率有权进行调整或改核。

第十条 未经部无委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频率;严禁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如有违反,部无委办将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无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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