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02-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2年 第10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机构编制和职能的通知》(卫人发[2002]2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02]64号)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设立卫生许可受理处和卫生许可评审处,承办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以原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名义对外出具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修改补充资料接收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改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名义出具,同时启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报资料接收专用章”、“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报资料审核专用章”、“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专用章”。

原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使用的“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申报资料接收专用章”、“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申报资料审核专用章”及“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的公章,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