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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2-02
  • 【生效日期】1988-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航体制改革经过1987年的试点,将从1988年起全面铺开,到1989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后各航空公司和机场将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相互之间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如国内飞机服务费等应当恢复征收营业税。最近,民航局来函要求在改革期间税收能够给予适当照顾。经研究,考虑到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我们意见: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结算的地面飞机服务收入,包括飞机起降、导航、维护修理、运输服务、特种车辆使用,空中管制、飞机清洁、为国内飞机加注航空油料(包括油款、加油费、运杂费、管理费)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航空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和机场经营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仍按我局198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检发产品税等三个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No.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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