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87)民他字第66号
  • 【发布日期】1988-03-12
  • 【生效日期】1988-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1988年3月1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8号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强锡麟把全部财产捐赠国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也是他与妻子高志竞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应依法保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