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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继续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7)344号
  • 【发布日期】1997-06-16
  • 【生效日期】1997-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继续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继续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交水发(1997)34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发展很快,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运输保障。但是,在我国水运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去年6月我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6〕57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精神,我部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运市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和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加大了对水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暂停审批新增运力和新船公司的筹建,对部分船舶投放实行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运力增长过快和船公司发展过多过滥的趋势,缓解了运力与运量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二是加快了水运管理法规建设步伐。颁布了《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管理办法》等一批管理规章,《港口法》、《水运法》等有关法律也在加紧拟订和修订,为依法管理水运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强化了水运市场秩序的整顿和监督管理。对国际班轮运输秩序开始进行整顿,依法对违反规定的一些船公司进行了处罚,注销了几十家违规的外国航运公司代表处,对未经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的企业进行了处理;一些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水运市场进行了整顿,初步改善了水运市场秩序,树立了交通行政管理权威。四是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始运作,逐步发挥其“规范交易秩序、调节运输价格、传递运输信息”的功能,对水运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五是我部会同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水运市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基本摸清了水运市场现状与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水运行业管理奠定了基础。
一年来,虽然水运市场的整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根据交通部水运市场联合调查组在10省21个口岸城市对218家单位的调查表明,我国水运市场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同于前几年水上运力投放过多,目前运力仍大于运量,特别是散货运力过剩,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削价恶性竞争,这是水运企业普遍亏损的重要因素之一。(2)水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船舶老旧、结构不合理,竞争能力弱。(3)国轮在外贸运输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市场承运份额逐年下降。(4)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不适应水运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
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水运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针对水运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部决定:在1998年7月1日以前,除本文规定的船公司和有助于改善运力结构、确属市场需要的船舶外,继续暂停审批新增运力和新筹建船公司。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水运行业健康发展”的方针,继续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6〕575号)精神,加强对水运市场的治理整顿和宏观调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严格限制规模小、管理差的航运公司盲目发展,引导航运企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除现有航运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实行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进行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而成立新的航运企业按现行法规进行审批外,继续暂停审批从事国际海运、港澳航线运输以及国内沿海、内河跨省运输的航运公司。
2、控制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除经我部批准购买的二手船、新建船和市场确实急需的特殊用途船(救助打捞船、工程船、冷藏运输船、特种货物运输船)以及更新船舶外,继续停止审批新增运力,从严控制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经部批准,原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在暂停国内航线经营资格的条件下,可经营国际航线运输。
根据市场需要,在进行充分的市场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部批准的运力额度或部下达的二手船购置计划指标,航运企业可以申请购置或新造液化气船、客/车滚装船、汽车滚装船、高速客船、化学品船和散装水泥船等特种客货运输船舶;部根据运力与运量平衡情况,将严格审查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审批和发证(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邻省间和跨省运输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暂由部派出机构发放),从严掌握。
船公司光租外轮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经部批准,租用的船舶应是市场急需的船舶,船龄不得超过交通部1993年2号令对外购船舶规定的年限。除船公司以外,其他企业不得光租船舶从事经营性国际国内水路运输。
3、根据《关于加强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国际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7〕80号)的精神,对班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按照《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第15号令),未经部审批的所有班轮必须在今年7月1日以前补办审批手续。今年7月1日以后,对未经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部门批准的班轮,港务局不予安排船舶装卸,海监局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依法给予处罚。
4、我部1992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办发〔1992〕596号),下放了经营邻省间旅客运输航线的审批权限,对繁荣水上客运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个别地方把关不严,相互放宽,从整体上缺乏对运力的宏观调控,造成重复建设,运力过剩,部分航运企业客运经营难以为继。一些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部分区域航行秩序混乱,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按照《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申请筹建省际间(包括邻省间)旅客运输航运企业、增加运力及新开或延伸航线,均由部及其派出机构从严审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文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水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控制航运企业及运力盲目发展,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加强管理,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并做好水运企业的年检年审和基本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促进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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