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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3-16
  • 【生效日期】1988-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1988年3月1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 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 刑法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 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 刑法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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