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8年3月18日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8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 刑法第 114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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