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 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88]公(审)字36号
  • 【发布日期】1988-04-16
  • 【生效日期】1988-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 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
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

(1988年4月16日<88>公(审)字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近两年来,一些看守所的在押人犯中又出现了“牢头狱霸”。他们在看守所里拉帮结伙,寻衅哄闹,对抗审查,任意欺压、凌辱、殴打同监人犯,甚至发生有的人犯被打伤致残,有的被活活打死的情况。“牢头狱霸”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监管工作秩序,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声誉,必须坚决取缔。

一、各地公安机关都要组织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对看守所是否在人犯管人犯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对于发现的“牢头狱霸”,在查清其罪行,取得证据后,要予以严惩。其中,对于动手折磨殴打人犯,或指使他人折磨殴打人犯造成伤残、死亡的,均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对于经常为非作恶,欺压、凌辱、勒索其他人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牢头狱霸”,由主管公安局核实罪行材料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对于有一般欺压人犯行为的人,尚不属“牢头狱霸”的,也应责令其在人犯面前公开承认错误,作出检查并保证不再重犯。

二、认真分析看守所产生“牢头狱霸”的原因,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重申:在押人犯必须由干部直接管理,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深入看守所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对于干警纵容、支持、指使人犯折磨殴打其他人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看守所要经常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律教育,有领导地组织人犯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要有针对性地对在押人犯进行 刑法以及监规纪律等法制教育,讲清在押人犯在看守所里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是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要公开宣布,在押人犯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于“牢头狱霸”的行为都有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在打击“牢头狱霸”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在看守所里公开宣判,以震慑犯罪,促使人犯遵守监规,服从管教。

四、对于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看守所要限期进行整顿。通过整顿,调整充实干警力量,提高队伍素质,落实对人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建立起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他关押场所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