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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莱芜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7]402号
  • 【发布日期】1997-07-22
  • 【生效日期】1997-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莱芜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莱芜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

(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22日证监发字[1997]40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0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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