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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7-14
  • 【生效日期】1988-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试行)》的通知
(1988年7月14日)

现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定额由国家教委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意见,请随时函告我委基建局。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M2,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M2。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2,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M2,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 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M2,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M2,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25、30M2,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2,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16、18M2,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21、24M2,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M2,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42、478M2,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 全园使用面积10M2,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 全园使用面积12M2,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61、67M2,主副食库分为15、20、30M2,烧火间分别为8、9、10M2。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10、12M2,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次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18、23M2,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
规模 │园舍建筑面积(M2)│建筑面积定额(M2/生)
─────────┼──────────┼────────────
6班(180人) │ 1773 │ 9.9
─────────┼──────────┼────────────
9班(270人) │ 2481 │ 9.2
─────────┼──────────┼────────────
12班(360人)│ 3182 │ 8.8
─────────┴──────────┴────────────

(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方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M2;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M2。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M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早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
规 模 │ 用地面积(M2) │用地面积定额(M2/生)
────────┼────────────┼─────────────
6班 │ 2700 │ 15
────────┼────────────┼─────────────
9班 │ 3780 │ 14
────────┼────────────┼─────────────
12班 │ 4680 │ 13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房、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
│ │每间│6班(180人)│9班(270人) │12班(360人) │
│ 名 称 │使用├─┬───┼──┬───┼──┬───┤
│ │面积│间│使用面│间 │使用面│间 │使用面│
│ │(M2)│数│积小计│数 │积小计│数 │积小计│
├───────────┼──┼─┼───┼──┼───┼──┼───┤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 活 动 室 │90 │6 │540 │9 │810 │12 │1080 │
├───────────┼──┼─┼───┼──┼───┼──┼───┤
│ 卫 生 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
├───────────┼──┼─┼───┼──┼───┼──┼───┤
│ 衣帽教具贮藏室 │ 9 │6 │54 │9 │81 │12 │180 │
├───────────┼──┼─┼───┼──┼───┼──┼───┤
│ 音体活动室 │ │1 │120 │1 │140 │1 │160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804 │ │1166 │ │1528 │
├───────────┼──┼─┼───┼──┼───┼──┼───┤
│每生使用面积(M2) │ │ │4.47 │ │4.32 │ │4.24 │
├───────────┼──┼─┼───┼──┼───┼──┼───┤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 办 公 室 │ │ │75 │ │112 │ │139 │
├───────────┼──┼─┼───┼──┼───┼──┼───┤
│ 资料兼会议室 │ │1 │20 │1 │25 │1 │30 │
├───────────┼──┼─┼───┼──┼───┼──┼───┤
│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 │1 │12 │1 │15 │1 │20 │
├───────────┼──┼─┼───┼──┼───┼──┼───┤
│ 保 健 室 │ │1 │14 │1 │16 │1 │18 │
├───────────┼──┼─┼───┼──┼───┼──┼───┤
│ 晨检、接待室 │ │1 │18 │1 │21 │1 │24 │
├───────────┼──┼─┼───┼──┼───┼──┼───┤
│ 值 班 室 │12 │1 │12 │1 │12 │1 │12 │
├───────────┼──┼─┼───┼──┼───┼──┼───┤
│ 贮 藏 室 │ │3 │36 │4 │42 │4 │48 │
├───────────┼──┼─┼───┼──┼───┼──┼───┤
│ 传 达 室 │10 │1 │10 │1 │10 │1 │10 │
├───────────┼──┼─┼───┼──┼───┼──┼───┤
│ 教 工 厕 所 │ │ │12 │ │12 │ │12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209 │ │265 │ │313 │
├───────────┼──┼─┼───┼──┼───┼──┼───┤
│每生使用面积(M2/生)│ │ │1.16 │ │0.98 │ │0.87 │
├───────────┼──┼─┼───┴──┼───┴──┼───┤
│ 三、生活用房 │ │ │ │ │ │
└───────────┴──┴─┴──────┴──────┴───┘

┌───────────┬──┬──────┬──────┬───────┐
│ │每用│6班 (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
│ │间面├─┬────┼─┬────┼─┬─────┤
│ 名 称 │使积│间│使用面积│间│使用面积│间│ 使用面积│
│ │(m2)│数│ 小计│数│ 小计│数│ 小计 │
├──┬────────┼──┼─┼────┼─┼────┼─┼─────┤
│ │ 主副食加工间 │ │ │ │ │ │ │ │
│ │ (含配餐) │ │ │ 54│ │ 61│ │ 67 │
│厨 ├────────┼──┼─┼────┼─┼────┼─┼─────┤
│房 │ 主副食库 │ │ │ 15│ │ 20│ │ 30 │
│ ├────────┼──┼─┼────┼─┼────┼─┼─────┤
│ │ 烧火间 │ │ │ 8 │ │ 9│ │ 10 │
├──┴────────┼──┼─┼────┼─┼────┼─┼─────┤
│ 开水、消毒间 │ │ │ 8 │ │ 10│ │ 12 │
├───────────┼──┼─┼────┼─┼────┼─┼─────┤
│ 炊事员休息室 │ │ │ 13│ │ 18│ │ 23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 98│ │ 118│ │ 142 │
├───────────┼──┼─┼────┼─┼────┼─┼─────┤
│每生使用面积(M2/生)│ │ │0.54│ │0.43│ │ 0.39│
├───────────┼──┼─┼────┼─┼────┼─┼─────┤
│ 使用面积合计 │ │ │1111│ │1549│ │ 1983│
├───────────┼──┼─┼────┼─┼────┼─┼─────┤
│每生使用面积(M2/生)│ │ │6.17│ │5.74│ │ 5.51│
└───────────┴──┴─┴────┴─┴────┴─┴─────┘

───────┬────┬──────┬──────┬──────────
│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 平面 ├──────┼──────┼─────────
│ 系数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
───────┼────┼──────┼──────┼─────────
活动室(楼房)│K=0.61│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
晨检接待、传达│ │ │ │
室和生活用房 │K=0.8 │126/158 │149/186 │176/220
(平房) │ │ │ │
───────┼────┼──────┼──────┼─────────
建筑面积合计 │ │ │ │
(M2) │ │ 1773 │2481 │3182
───────┼────┼──────┼──────┼─────────
每生建筑面积 │ │ │ │
(M2/生) │ │ 9.9 │9.2 │8.8
───────┴────┴──────┴──────┴─────────

附注:
1.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M2,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M2。
(2)隔离室 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13、16M2,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 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M2,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 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24、30M2,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M2及2.5M2。
(6)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M2。
(7)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M2。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M2,烧水间增加2M2。
2.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范不一致时,其定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

附件二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说明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了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典型调查,拟订出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制定了本《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则
总则是定额的纲,主要阐明编制本定额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城市幼儿园进行园舍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幼儿园基本建筑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单体建设设计、核拨土地和核定基建计划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额必须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满足幼儿在教育和生活上的需要和幼教事业的发展,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的使用率,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3.第三条是编制的依据。说明编制本定额时所依据的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以及教职工编制等。
4.第四条是适用范围。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幼儿与父母、教师的感情交流、拓宽幼儿的接触面,开阔幼儿的视野,本定额着重对全日制幼儿园做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实验性幼儿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园以及有条件办得更好一些的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均可适当提高定额。

二、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不同规模幼儿园的各类用房面积,已在第五至第八条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在附件一中列出了分项的参考指标,现仅就几种主要用房说明如下:
1.活动室 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体育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设置,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M2。
2.音体活动室 为了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幼儿园除在分班活动室进行活动外,还需有较大的活动室供幼儿分小组或合班进行游戏和各种教育活动。因此而设立的音体活动室,可供开展音乐、体育、游戏、观摩、集会以及陈列幼儿作品等活动使用。音体活动室的面积决定于室内设置的器具、简易舞台,以及全园儿童的人数等。
3.办公室 每个教师的办公面积3M2,保育员休息室每人使用面积2M2。园长室、财会室等房间单独设置。以上各项面积之和即为办公室面积。
4.厨房 确定厨房面积的原则是主副食品库存量适当,儿童能经常吃到保鲜食品、生熟分隔、炊具消毒、安全卫生;主副食加工操作方便等。厨房一般分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品库和烧火间四部分。主副食加工间内应设置和面机、切面机、冰箱、烘箱、绞肉机、豆浆机、蒸饭器等炊具。锅、碗、瓢、勺等小型餐具应存放在橱、柜内以节约面积。烧火间只考虑日常用煤的堆放。
5.其他各类用房的面积,是满足一般需要的指标。设计时可在总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建筑模数、当地的建材规格和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6.本定额用房分类名称中的活动、办公和生活用房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生活、服务、供应用房相对应。

三、用地面积定额
1.幼儿园的总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分班和共用活动场地、绿化和道路杂物院用地等。幼儿园园舍建筑比较集中,分班活动场地、绿化用地以及道路等一般均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建筑密度按30%计算后,上述各项用地均能满足,只须再加上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即为幼儿园的总用地面积。
2.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应能配置各种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及30米跑道等设施,每生约需2M2。活动器械按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3.本定额中、“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分班游戏场地”和“共用游戏场地”相对应。

四、附则
附则中的几条主要是说明本定额在执行中的灵活性。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都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考虑到办园单位的条件和要求各不相同,加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本定额既要有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用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第十七条具体说明了本定额中未包括那些用房,并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审定需要增加的面积。第十八条说明本定额是按240MM厚的围护结构计算的,在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建幼儿园时,其围护结构厚于240MM,可以相应地增加建筑面积。此外,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是保证保教人员生活安定的一项重要设施,此项建筑的面积虽未列入定额,但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保教人员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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