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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048号
  • 【发布日期】1995-03-14
  • 【生效日期】1995-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印制的原底纹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荧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制厂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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