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 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
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3日国税函发[1990]1367号)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规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规定的,应按国内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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