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16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按照1985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开发综合经营问题报告》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发出了《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水利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 两个通知》)。上述《 两个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均已到期。为继续支持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现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水产品,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产品税。
二、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本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宾馆、饭店、商店)所取得的所得,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
三、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饲料加工、磨面、碾米、榨油等农产品加工业和小水电取得的所得,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
四、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其它综合经营项目,免税期满的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五、本通知适用于水利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的水库、灌区、堤圩、闸坝、机电泵站和水利枢纽、水土保持、水文、灌排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但不适用于水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
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No.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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