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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8)国税流字第011号
  • 【发布日期】1988-11-25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88)国税流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完善流转税制度,使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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