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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2]第5号
  • 【发布日期】2002-01-14
  • 【生效日期】2002-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工商[2001]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1]168号)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可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比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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