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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 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11-25
  • 【生效日期】1988-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 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
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

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出口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最近陆续决定对若干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为保证上述决定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进境旅客用自带外汇购买,由我国内单位代办托运出境的应征出口税的商品,也应照章征收出口税。国内单位代办托运的,在出口报关环节征税,税款应由代办托运者交纳。
对旅客携运出境的外汇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如属应征出口税的,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610号文《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精神,暂不征收出口税。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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