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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 人民检察院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 【发布日期】1988-12-01
  • 【生效日期】198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 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
人民检察院

(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有关规定的批复
(1988年12月1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追究已作过行政处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不是法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即使已由行政部门作过行政处理,但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未撤销原行政处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应依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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