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3日(88)国税流字第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1988年10月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有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76号《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中有关对基建、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现对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建临管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其运营收入的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基建临管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其运营收入,由新线铁路运输管理处(或称新线铁路临管处)在该管理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由临时运营管理处管理的,其运营收入由临时运营管理处就地缴纳营业税;不设临时运营管理处的,由管理运营临管线的铁路分局就地缴纳营业税。
三、基建和运营临管线的运营收入,一律按照“交通运输”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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