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 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
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日<89>国税流字第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支持国内企业参加国际投标,增强我国企业在投标中的竞争能力,经与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研究,现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下同)有关减免税和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如果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困难程度的确定,要考虑到为国家节约了外汇,可从宽掌握,下同),可给予减免增值税的照顾。
二、如果免征生产企业增值税后,仍然有困难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可将部分或全部中标机电产品外购国产料、件所含的增值税(产品税)退还给本生产企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没有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地方,由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批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生产企业在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时,应出具中标证明书、本企业分包合同以及有关财务资料。
四、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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