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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对六种机电产品进口实行登记管理
  •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1-01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对六种机电产品进口实行登记管理

国家对六种机电产品进口实行登记管理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为配合部分行业调整产业结构,规范进口秩序,加强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24日发出联合通知,对棉纺细纱机等6种产品的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通知要求,自1998年1月1日起,凡进口该通知附件所列产品,一律由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海关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并盖有“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附件:
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的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棉纺细纱机 8445.2010
2 喷气织机 8446.3050
3 X射线断层检测仪(CT) 9022.1200
4 挖掘机 8429.5200
8429.5900
5 高速客船 8901.1010
6 离心式压缩机及80吨活
塞力以下的氢气压缩机 8414.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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