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的通知
(1989年3月27日(89)国税流字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88)国税流字第011号《 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区询问,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临时到外县(市)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如何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一价二税,还是二价二税;若一价二税,所征营业税款是否准许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抵扣。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通知如下:
工业企业自销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产品,其增值税(或产品税)也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得从应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中抵扣。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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