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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1996]4号
  • 【发布日期】1996-10-14
  • 【生效日期】1996-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

(1996年10月14日证监〔1996〕4号)

各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监督证券、期货交易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全面、及时地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动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向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一、证监会是驻证券、期货交易所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委派机构,督察员属于证监会外派工作人员,直接对证监会负责,必须遵守国家的关规定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二、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动态;监督检查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观察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和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件,督察员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督察员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办公室、理事会及有关工作会议;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清算银行等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登记、托管及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文件。

四、督察员不得泄露其在公务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干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正常工作;对证券、期货市场运作不发表任何证论,不接受新闻媒介的采访。

五、督察员实行任期制,每期一年。连续担任督察员,不能超过两个任期。

六、证监会为督察员提供必须必要的生活保障,证券、期货交易所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七、本决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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