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10-09
  • 【生效日期】1987-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粤法经行字第215号《关于深圳特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应受理;你院请示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也不应受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