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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 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145号
  • 【发布日期】1989-03-27
  • 【生效日期】198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 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
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3月27日(89)国税流字第145号)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89)鄂税字第19号请示悉。关于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等化工产品是否征收盐税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盐税是对盐这个特殊产品征税的一个独立税种,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等各种化工产品,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纳税,企业不应以连续生产为由,比照其他税种的规定不纳盐税。因此,我们意见,对你省化工厂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的自产原盐,应照章征收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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