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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3-29
  • 【生效日期】1989-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14英寸以下的彩色电视机应征收特别消费税,每台税额为400元。
2.凡带有高频头、中频放大通道和伴音功率放大电路、能接收载有图像与声音信号的电滋波的彩色监视器,应按照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
3.进口的旧的彩色电视机,应按规定的税额征税。
4.进口彩色电视机的成套散件、关键件在进口环节不征特别消费税,在国内组装成彩色电视机后,于出厂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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