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小轿车 征免特别消费税的范围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进口小轿车
征免特别消费税的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9年5月9日)
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通知下达后,部分海关对免征特别消费税的范围提出一些问题,现对免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免税进口的公用小轿车,以及上述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官和其他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人员免税进口的自用小轿车;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给国内医院、教学、科研和公益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免征关税的小轿车;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赠送的小轿车,以及国家领导人接受的礼品小轿车;
四、除经济特区的内资企业、机构进口自用的免征关税的小轿车应征收特别消费税以外,其他海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小轿车均免征特别消费税。但减税进口的小轿车仍应照章征收特别消费税。
五、上述免征特别消费税进口的小轿车,如经批准转让、出售,在补征关税的同时,照章补征特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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