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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派到驻深圳公司 工作的干部离退休后待遇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退司函[1989]5号
  • 【发布日期】1989-05-17
  • 【生效日期】1989-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派到驻深圳公司 工作的干部离退休后待遇问题的答复

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派到驻深圳公司
工作的干部离退休后待遇问题的答复

(人退司函〔1989〕5号)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89〕材人字44号函悉。关于你局派到所属深圳珠江建材企业公司工作工资关系已转到深圳的干部,离退休后按何地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费的问题,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意见:目前,从全国来看,深圳的工资标准比较高,并且有自己的地方特点,基于对这部分干部离退休费待遇上的合理考虑,凡在离退休前户口已迁至深圳的,可按深圳的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费;凡户口仍在派出地的,应享受原派出单位同职级干部的离退休费待遇。
此复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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