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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3-05-14
  • 【生效日期】2003-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2002年11月19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为期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含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依照2002年第48号公告第5条的规定,商务部对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的有关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决定将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期间无取向硅电钢关税配额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配额外加征关税税率不变。

最终保障措施的其他内容仍按2002年第48号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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