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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230号
  • 【发布日期】1996-09-17
  • 【生效日期】1996-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筹)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17日证监发字〔1996〕230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申请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式的报告》(光证发〔1996〕059号)及发行方案、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同意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96〕中油体改字第450号)、山东证券委《关于更改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式的报告》(鲁证管字〔1996〕44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2250万股。每股发行收费0.10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此次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期间每天将发行情况通报我会。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总结、发行收费审计报告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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