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3日(89)国税地字第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铁路系统的实际困难,现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1988年11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按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土地(包括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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