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申领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申领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日(89)署监一字第410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应申领进口许可证,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对此,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根据《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 三条规定和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1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
二、其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如各类饭店、酒吧、餐厅、室内装修、承包工程等服务性企业)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根据经贸部上述《实施办法》中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和(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应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三、以往所发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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